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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明确:超龄劳动者“休息休假”不含年休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最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实施后,关于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问题,实务中就一直存在争议。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这里的“休息休假”是否包括年休假?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立法技术:

立法部门没有笼统说“超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而是逐项指定适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劳动法》第41条;

《劳动法》第42条;

《劳动法》第44条。

偏偏没有列:

《劳动法》第45条——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而《劳动法》第45条恰恰专门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目前实务中的主流理解是,休息休假≠劳动法体系下所有休假制度。暂行规定实行的是选择性劳动基准保护,而不是完整劳动法待遇移植。

广州市人社局最近发布的超龄用工示范协议,条款中出现了“休息休假(不包含年休假)”,这是目前非常值得重视的最新行政执行信号。

《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书面用工协议(示范文本)》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部分规定:

超龄劳动者享受《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假期;

更重要的是,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直接写:

“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不包含年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这里已经明确出现:“休息休假(不包含年休假)”。

这算是人社部门对这个问题的最新官方表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