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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提出辞职 职工可否立即离职


职工在公司干了三个月,觉得无法适应,准备跳槽。现在新单位要她立即去报到,而原公司却要她再干一个月。为此刘小姐十分烦恼。

据刘小姐反映,她是应届毕业生,三个多月前入职了现在这家公司。由于对该公司感觉不是很理想,于是她想边做边寻觅新的单位。公司和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她努力工作,可还是觉得不适合。转眼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束了,正巧应聘过的另一家公司给她发来录用通知,要她立即去报到。她按签约公司人事部的要求,递交书面的辞职信,并希望公司能早日批准她走人。可人事部回复她,要先审批,流程一个月,期间她要将手头的工作都移交完成。这下她傻眼了,如果等到一个月后,她的新工作恐怕就飞了。另外,她听朋友说,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该是六个月,所以她还是试用期职工,根据规定只要提前三天辞职,不必等满一个月。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翟表示,刘小姐不能按照她朋友所说的来操作。

首先,公司设置的试用期没有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不难看出,根据规定的是“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公司设置试用期少于或者等于六个月都是合法的。其次,劳动者辞职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后,职工如果提前走人可能承担赔偿。《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还提醒刘小姐,法律规定,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所以,建议刘小姐可以与新单位商量,希望他们能延后报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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