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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板工作14年, 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上周,接到一位程女士的电话投诉称,她今年56岁,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可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过社保,她去咨询当地社保中心却被告知无法补缴。程女士为此非常焦急,希望公司能够出面为其解决这一问题,使其退休后享受社保待遇。不过,当记者联系到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时,对方却表示,程女士是他们长期聘请的私人家政,没有和公司产生过实际的劳动关系。记者对此展开走访,试图理清两者之间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投诉人讲述:工作十多年没缴过社保  也没签过劳动合同

程女士称,她2007年进入一家名为“上海泰比迪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内勤杂务”工作。进入公司工作后,她一直没有社保账户,2011年,她曾经示意公司老板刘女士为其缴纳社保但被拒绝,“当时我和老板说过,想让她帮我缴纳社保,但她以‘节约成本,会照常给工资’为由,就没有去办。”

这一拖就是十年,程女士表示,自己今年56岁,早就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她一直在担心自己退休以后的社会保障问题。日前,她去附近的社保中心询问自己能否补缴社保,工作人员告诉她,她已经过了退休年龄,此前一直没有社保账户,所以没有办法进行补缴。她这样的情况,只有通过法院起诉企业予以赔偿。

  程女士听后,心情非常低落。她表示,工作了10多年,没想到最后可能连退休金都拿不到,“要我去和公司打官司,我也很担心,一方面我没有这方面经验,很多法规法律知识都不懂,另一方面,我还在那家公司工作,如果我和老板撕破脸皮,她可能当即就不让我做了。”

记者了解到,程女士在2007年进入上海泰比迪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不过,公司老板刘女士让其担任公司法人,程女士答应了。目前她还担任了刘女士另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仅有一份收入证明

工资都是发放现金或微信转账

为了证明自己在上海泰比迪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程女士给记者出示了一份盖有公司印章以及老板刘女士签字的收入证明。这份收入证明写道,“兹证明程女士为我(司)员工。于200781日起在本公司从事行政工作,职务为执行董事。固定月工资(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以现金微信转账发放。”老板的签名时间为2021717日。

此外,程女士还给记者发来她和老板刘女士的聊天记录截屏显示,每个月的20日,刘女士会给程女士微信转账6000元,作为工资。这么多年来,程女士的工资都是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形式发放的。

记者根据程女士提供的信息,登录爱企查搜索“上海泰比迪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法人确实是程女士,职务为执行董事,而程女士口中的老板刘女士则是监事。

企业回应:“她是我们的家政阿姨”

记者随后联系了上海泰比迪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老板刘女士。第一次去电时,刘女士表示,自己的公司没有不缴纳社保的情况,她还表示,公司没有这样一位员工(程女士),不存在十多年不缴纳社保的情况。记者尝试添加刘女士的微信后,公司负责人杨先生与记者进行了语音通话。

在回复记者关于是否为程女士缴纳社保的问题时,杨先生表示,程女士从2007年开始,担任他们的家政阿姨,负责家里的清扫等工作。刘女士并没有把她当作是公司的员工。“她是在我们住所做清洁工作,是我们请来的家政阿姨,具体工作内容和我们公司没有关系。”

至于程女士出示的那张收入证明中写明其在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杨先生回应称,“那是因为程女士的儿子要买房子,需要开收入证明,公司出于好心便给她办理了相关证明。”

对于是为这家公司工作还是为刘女士私人担任家政阿姨,程女士的解释是,“我一直在刘女士位于青浦的办公地点工作,青浦的地址是一幢别墅,但公司的很多业务都是在这里开展,包括帮公司收发快递、帮老板去银行跑业务等,都是我在办,虽然公司的注册地址在静安区,但其实他们都是在青浦这里办公。”

截至记者发稿时,程女士已经在和老板刘女士沟通相关问题,程女士希望自己多年以来在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可以被确认。

专家观点:证明劳动关系还需要更多证据

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张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例的焦点在于,程女士和公司之间到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张佶表示,家政阿姨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用缴纳社保,只有劳动关系需要缴纳社保。对于程女士所出示的这张收入证明,张佶认为并不足以证明两者存在劳动关系。“她有没有在这家单位上班?还是在家里从事家政服务?她是执行董事的话,具体执行过哪些公司事务?公司的经营工作,程女士做了哪些?需要她拿出更多具体的证据来。”

如果程女士能够证明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那么,通过法院认定两者存在劳动关系后,程女士就可以进一步为自己一直没有缴纳的社保所产生的损失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张佶告诉记者,因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职工退休无保障待遇,职工可以去法院起诉索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程女士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她从事的家政服务属于劳务关系。

其实,程女士当时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纳社保,解决自己今后的养老和医保待遇。此外,程女士也可以购买一些家政综合保险等商业保险,救济家政服务时的意外伤害风险。

哪些凭证可以用来证明劳动关系

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参考,职工可以依据此条文,及时搜集证据,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据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发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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