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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停工留薪期职工 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016年12月15日,小蔺开始到上海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设备维护检修工作。2017年小蔺累计工作已满20年,按照相关规定,当年度应当享受15天年休假。2017年5月25日,小蔺在工作中突然摔伤,用人单位立即为其进行了工伤认定。受伤后,小蔺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近1个月。出院后,小蔺根据医生医嘱向公司连续请假休息至2017年10月30日。康复后,小蔺立即回岗位继续上班。2017年12月,小蔺又向单位提出其当年度的15天年休假尚未享受,故打算在12月使用该假期。但没想到的是,单位领导却拒绝了他的要求。公司人事部告诉他,由于他今年受伤后,已经实际享受了近2个多月的休息,因此不再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此外,人事部经理还告诉他,小蔺目前是农村户籍,农民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小蔺觉得这是不公平的,其之前的休息完全是由于因工受伤导致,为何不再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呢?难道农民工真的没有带薪年休假?笔者也借本文来谈谈这个案件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一、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啊同时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既能够享受到休息康复的时间,又能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对工伤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性措施。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虽然小蔺因工伤休息时间近2个月,但这些休息天数属于停工留薪期,按规定不应计算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假期。
    二、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践中,我们也会遇到某些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再给予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还进一步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三、农民工同样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据此,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均享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所以,农民工仅仅是在户籍类别上与普通职工不同,但也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必须依法享受带新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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