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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休息”超过15日算产假还是病假?

    说起来挺开心的,笔者身边有几个好朋友今年都陆续怀孕了。她们会时不时地来问问关于生娃的那些假期,其中问的最多的一个问题是:孩子要生了,产假到底怎么休?

    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合法生育顺产的女职工会有128天的假期,细分来看看,包括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和生育假30天。比如某女职工的预产期是6月30日,她在6月15日请假在家休息,想着正好休完15天产前休息时间,孩子出生后可以休息83天。

    问题是有的女职工预产期到了,但是她的孩子就是不肯出来。拖来拖去,拖了一个星期才出生。这时她的产后休息时间就只有76天了。这时有的女职工就觉得没有充分享受产后休息的83天时间,应该再延长7天的产假。但是单位认为,按照国家规定,98天产假已经都享受完了,符合享受30天生育假条件的,可以接着享受生育假;不符合享受30天生育假条件的,就应该来上班。当然如果你到去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可以请病假,按照规定享受病假待遇。  那么,“三期”女职工请产前假、哺乳假的工资基数与病假工资相同吗?有的女职工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和工资可以兼得吗?看来女职工“三期”的疑难问题可真不少!

    “产前休息”超过15日算产假还是病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的产前休息和产后休息时间。女职工应当在预计分娩之前15日申请产前假。女职工未申请休产前休息时间或产前休息时间实际未休足的,未休足的产前休息时间可增加为产后休息时间;产前实际休假超过15日的,原则上按病假处理,双方约定产前超休假从产后扣除的除外。

    前面例子中的女职工产前实际休息时间超过15日的时间,并非应当延长产假,但产后83天休息时间还是有保证的,即她产前超过的那7天,单位可以按照病假处理,而不是按照产假处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但比普通病假方便的是,这几天的病假,她无需去医院开具病假证明。

    综上所述,即便是广州规定两者不可以兼得的,也是指不是单位要求职工提前上班,而是职工主动上班的,两者不可以兼得;但如果是单位要求职工提前上班的,那么两者还是可以兼得的。毕竟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应得待遇,而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是女职工放弃休假的额外劳动报酬。未经女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提前安排女职工上班;因特殊情况安排女职工提前上班的,对于女职工的额外劳动付出,用人单位理应另行支付工资。

    那么,这个产假工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呢?有人说,按法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这个说法并无法律依据,因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需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实践中,除了有的地方上另有规定外,各地在实践中的执行口径是:双方有专门约定的,按约定标准支付;无专门约定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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