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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使用有规范

小乔于20209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休“陪产假”的申请,单位人事部按照单位的请假制度,向小乔索取其结婚证和生育证明等材料。但反常的是,小乔只拿出了生育证明,对于拿结婚证这件事却支支吾吾,迟迟不愿意拿出来。谨慎起见,单位人事部根据生育医学证明上的妇幼保健院地址,来到了医院想探望一下小乔的太太并了解一下情况。在病床上休息的产妇告诉单位人事,说在不久前已经和小乔“协议离婚”,孩子虽然是小乔的,但夫妻关系已经结束。单位人事马上和小乔通了电话,小乔认为,无论是否离婚,其前妻始终是孩子的妈妈,作为孩子的爸爸,他也有义务在前妻分娩期间照顾一下前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能批准这样的“陪产假”申请呢?

一、陪产假的享受,必须以合法夫妻婚姻存续为基础。

《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这条规则中明确了,享受“陪产假”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关系”中的“男方”。一般认为,任何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关系,都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从这个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在批准男职工“陪产假”时,要求提供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明,是一件既合情又合理的实务操作要求。

像本文前述案例中小乔的情况,其前妻的生育行为虽然不是违法的,但小乔在申请休“陪产假”的时候,已经不再与其前妻保持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也就称不上是“夫妻关系”中的“男方”,不再具备申请“陪产假”的资格。虽然小乔认为,其前妻始终是孩子的妈妈,作为孩子的爸爸,他有义务照顾一下前妻,但由于夫妻关系已经结束,小乔也只能申请事假等其他合理假期来进行照顾。

二、陪产假需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这里强调了陪产假使用上的几个注意事项:“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故陪产假一般不适宜在女方产假休完之后另行使用;二是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男方在女方生产期间申请休陪产假,但这里要注意区分。女方生产期间应当休产假,产假遇法定节假日是不顺延的,而男方在生产期间休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可以顺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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