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嘉博管理参考
嘉博管理参考
只调岗不降薪,就是合理变更吗?

有位医生被调到护士岗,工资也降低了,这显然属于不合理调岗,但是如果只调岗不降薪,是否就是合理变更呢?

让医生强行转护士违法

近日据报载,南京李女士原工作岗位为某诊所医生。当她休完产假回到单位,诊所将她调整到护士岗,工资也降了。李女士虽然正常出勤,但不同意到护士岗上班,工资降低了近5000元。

之后,诊所以李女士不接受工作安排、不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李女士请求裁决诊所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最终仲裁,由原诊所按照经济补偿两倍标准支付李女士赔偿金6万元。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因实际履行内容发生变化,与劳动合同的原来约定内容不一致,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进行变更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一般情形下,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符合合意和书面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一些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变更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等。

再次,基于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变更。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若工作岗位的调整确实基于合理理由,且并未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劳动者对此应予以服从。

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做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医生是专业性很强的岗位,即便未明显降低薪酬,但是变更为护士岗位也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且使劳动者的技能和尊严受到损害。另外,能够胜任医生工作的也未必能够胜任护士工作。故即便对女医生只调岗不降薪,也是属于不合理变更。

“三期”调岗有特别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女职工特别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将“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岗位调到非禁忌岗位,且待遇不得降低。对于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更加严格: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当然,这种调岗是女职工由于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而主动提出的调岗。另外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享有单方调岗的权利,如用人单位确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调整不胜任工作的“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理论上并非不能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待遇。

劳动者应当理性维权

此案中女医生虽然不同意到护士岗上班,但仍然正常出勤,这对她最终打赢官司非常有利。

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即使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不合理,你可以拒绝到新岗位,或者要求补发被扣除的工资,但是不要轻易辞职,否则可能白白遭受损失。因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且符合规定的条件。

另外,根据上海市高院的有关口径: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调岗时,不要轻易地不去上班,否则很可能会被用人单位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比较明智的办法就是像本案中的女医生那样,一方面明确表示不同意到护士岗上班,另一方面坚持正常出勤,并尽量留下相关的证据。一旦用人单位因此而扣发你的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内容转载自——劳动报,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service@kpcgroup.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