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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权益被侵害,如何追责

小潘于2015年3月7日入职上海YA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由公司派遣小潘至上海ZD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6年2月16日,小潘与ZD公司签订了上岗协议。2017年11月,ZD公司通知小潘,因YA人力资源公司关闭导致上岗协议无法履行,其将安排小潘转签另一家劳务公司。小潘表示,因未接到YA公司关闭的通知,故不同意转签。2017年12月,ZD公司将小潘退回YA公司,随后YA公司向小潘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小潘认为,Y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因为该公司主体仍然存续,并非如ZD公司所称即将关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ZD公司亦构成违法退回,应与YA人力资源公司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协商无果,小潘把两家公司都告上了法庭。法院是否会支持小潘的诉请呢?


一、退回劳务派遣员工需有法定理由。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也就意味着,用工单位需要退回派遣员工,必须符合这些情形。

本文前述案例中,经法院查明,YA公司尚不属于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情况,故ZD公司的退回系违法退回。


二、侵害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前述案例中,用工单位ZD公司退回劳动者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退回。因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导致劳动者被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与派遣单位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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