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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年未签“无固定” 用人单位该赔偿吗?

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入职10年以上,当续签合同之时,认为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往往选择不续签。此时,劳动者常会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而产生争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分为“协商订立”、“应当订立”以及“视为订立”三种情形。其中“应当订立”又可分为“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具体什么情况下,连续工作满十年应签“无固定”?应签未签“无固定”,该如何赔偿?本文将作分析。

 

关注一

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应签“无固定”吗?

在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有三点。一是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二是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不存在特殊例外的情形。

第一种特殊例外情形: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正在履行的,除非该劳动合同被证明系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签订的。

根据上海的裁审口径,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二种特殊例外情形:连续工作年限因原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现法定续延事由而满十年,法定事由消失,劳动合同终止的。对于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问题,《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作明确规定,各地审裁实践中的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种特殊例外情形: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等情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关注二

应签未签“无固定”该如何赔偿?

如果单位属于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给员工赔偿、如何进行赔偿呢?其实可以分为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既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未终止劳动合同,应赔偿二倍工资的差额。《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需注意,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具有“满十年”或“二次订立固定期”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2.双方未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签订或续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如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再支付双倍工资。3.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

第二种情形,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N”。《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赔偿金“2N”。《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关注三

违法解除终止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是否可用公式表示:违法解除终止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计算基数×本单位工作年限)×2?司法实践中其实还没有那么简单。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各地有不同执行口径。

例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简单讲,广东规定可以理解为赔偿金不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而上海规定可以理解为赔偿金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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