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嘉博管理参考
嘉博管理参考
每天提前半小时下班,可以折抵年休假吗?

    陈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该公司规定,所有员工每天提前半小时下班,折抵当年年休假。陈某心中很是疑惑:公司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时是否合法?

    毫无疑问,陈某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见,年休假是按天计算的。职工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连续休息24小时。

    如果可以允许用人单位每次安排半个小时休假,那么每次安排五分钟休假可不可以?其实,不要说公司每次安排半个小时休假,即便每次安排半天休假,也会给员工休假造成不便。别的不说,员工休假半天,一样要花费上下班路途时间。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的,有的员工本人愿意半天一休,这个也是可以的。但规定每天提前半小时下班,折抵当年年休假,对于员工很不公平,也不合法,员工完全可以拒绝。

    其实,年休假规定中的“年、月、日”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年休假规定中的“年度”指的是“公历年度”,用于对于新进员工和当年离职员工,在确定其全年应休假天数后,折算当年休假天数,以及员工的放假安排;年休假规定中的“1年”指的是满12个月,其中连续工作满12个月用于确定职工休假资格,累计工作满12个月用于确定职工休假天数;年休假规定中的“1月”可以指自然月或20.83天,用于计算请病假的期限。年休假规定中的“1天”指的是连续休息24小时,用于安排休假时间。

    关注一

    年休假中的“年度”

    有公司规定,职工在本公司实际做满几年,享受多少天年休假。这样规定可以吗?不可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请注意,以上规定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在折算当年休假天数时,是根据当年公历年度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的,而不能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或农历年度、企业财政年度等折算确定。

    另外,对于职工放假安排,也是根据公历年度统计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里的“年度”,也是指公历年度。

    关注二

    年休假中的“1年”

    虽然在折算当年休假天数时,是根据当年公历年度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的,但计算职工有无休假资格,以及全年应休多少天,则是根据职工的连续或累计工龄确定的,而这个工龄满“1年”,指的是满12个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资格,即职工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至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否指在现单位要干满1年?人保部复函明确,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但现实中仍然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二是职工不间断地从其他单位到本单位单位工作且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如某职工曾在A单位工作过13个月,然后跳槽到B单位工作,在这当中除了双休日外,基本没有中断过工作。三是职工曾经在其他单位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以上,如某职工曾在A单位工作过13个月,然后失业了3个月,再跳槽到B单位。

    以上三种情形是否都属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目前各地口径解释不一,有的地方对于以上三种情形都予以认可。如北京高院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也有的地方只认可第一、第二种情形,如深圳中院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这实际上是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后开始算是否“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上海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更多倾向于深圳规定。至于确定休假天数的“1年”,也是指满12个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需注意,虽然确定休假资格的满12个月是指连续工龄,确定休假天数的满12个月是指累计工龄,但这里的“1年”都是指满12个月,都是按实计算的,可以跨公历年度计算。但对于新进员工和当年离职员工,在确定其全年应休假天数后,还要折算当年休假天数,而这时就要根据当年公历年度的日历天数确定了。

    所以说,年休假规定中的“1年”和“年度”含义是不同的,各有各的用途。

    关注三

    年休假中的“1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应当如何理解这里的请病假累计1个月?如果职工连续请病假,可以按照自然日来统计请病假累计1个月(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不予剔除),这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职工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断断续续请病假的,那么累计请病假满月平均制度工作日20.83天,也可算累计请病假满1个月,但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关注四

    年休假中的“1天”

    有位朋友一直想去国外某地旅游,需要10天假期,但是他的全年应休年休假为5天,不考虑法定节假日的话,连上双休日只有7天。但是最近他所在岗位由标准工时制改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做一休一”,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11小时。这下他准备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加上间隔的5个休息日,正好可以休假10天。请问他的计划可行吗?

    有人认为,虽然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当然也有年休假,但是年休假的时间要比照标准工时进行折算。比如说,标准工时职工应休5天年休假的,总共休40个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应休5天年休假的,同样也是应休40小时。但由于他每个工作日工作11个小时,如果也休5个工作日的话,实际上他就在工作日就休了55个小时的年休假,这样就超过了应休40小时的年休假。所以经过折算之后,他只能休3.6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其实正如本文开头指出的那样,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连续休息24小时,而不是一个工作日。所以以上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仍然为5天,而不是3.6个工作日。但是计算综合工时应出勤时间时扣减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即那位朋友在依法享受了5天年休假之后,计算综合工时应出勤时间时扣减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时间按40小时计算,而不是按55个小时计算,因此他在总的工作时间上并没有“占到便宜”。

    当然,职工年休假在什么时间休,不是由职工单方决定的,而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的。但只要职工所在公司同意职工自由安排年休假计划,以上那位只有5天年休假、“做一休一”职工连续休假10天是可行的。

    以上内容转载自——劳动报,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service@kpcgroup.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