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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发放的三大焦点
 

焦点一: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发展规划,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以包括年终加薪、年底双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焦点二:企业是否具备决定发放年终奖的自主权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未作约定,企业规章制度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则企业可以根据本年度的综合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人年度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有此类明确规定,则企业就必须按约定或制度规定发放年终奖,否则就要承担随意减少员工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员工可以要求补发及主张法定经济赔偿金。同时,当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年终奖内容相抵触时,仲裁机关或法院一般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处理。可以说,企业对年终奖的自主决定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能随意行使。

焦点三:离职员工是否也应得到年终奖

据劳办发[1996]360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年终奖既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企业应根据离职员工本年度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其折算并发放年终奖。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或规定年终奖发放范围时,多是采用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受年终奖待遇考核之前离开单位的不享受年终奖待遇奖金发放范围为发放时在册的员工未做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待遇年中离开单位的员工均不再享受年终奖等说法,这些规定的共同点是将离职员工排除在年终奖发放范围之外。但这些实践,实质上都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同工同酬原则,应当予以纠正。